网络购物的出现
极大地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
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
李某因网购申请“仅退款”遭到卖家起诉
要求返还货款
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近日,靖安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因网络购物仅退款未退货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李某系在校学生,其在电商平台某商家购买了价值19元的舞蹈鞋。签收商品后,李某认为该鞋款式不符合其要求申请售后服务,平台客服向推送售后链接,李某选择了“仅退款”,但收到货款后未将商品寄回商家。商家发现情况后,多次联系李某要求返还货款或退回货物,但李某一直未予理睬。某商家认为李某收到商品后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仅退款,却未退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货款。
诉前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该起案件材料后,考虑案涉被告系学生且涉案金额较小,故在诉前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我起诉的金额不大,但是近期已经有很多人利用网购平台的“仅退款”模式,仅退款不退货,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我必须要遏制这种行为”原告表示。被告称“平台允许我仅退款不用退货的,那双舞蹈鞋我早都扔掉了,卖家应该找平台退款”。
法官耐心地为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网购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申请无理由退货,即可无理由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李某在已签收货物后,认为商品不符合其需求,有权要求商家退款,但同时有义务向商家退还货物,现李某未与商家协商,擅自将货物丢弃,造成了商家的损失,故其应当返还商家货款。李某这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最终,李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向商家返还货款,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利用平台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但切勿利用平台规则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商家应当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同时积极利用平台申诉机制,在产生“仅退款”争议时提出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商家和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