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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靖安某某担保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林某勇追偿权纠纷
作者:余光华  发布时间:2022-08-12 15:03:29 打印 字号: | |

文书名称: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靖安某某担保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林某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赣0925民初269号

承办人:余光华

案情简介:

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0000元,并请求原告靖安某某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林某勇和林某美为江西某某工具公司该笔贷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保证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期支付利息。某银行根据担保合同约定通知原告及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提前归还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后多次联系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勇,其皆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支付和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评选理由: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经济活力的关键。随着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国际贸易摩擦等经济大环境因素,销售额大幅下滑、利润不足,中小微企业常因经营困难往往很难造成融资难。融资担保公司将企业与银行联系在一起,化解园区内企业融资难题。为了保障融资担保公司的权益,往往会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反担保,本案就是这种融资担保、反担保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事实查明部分逻辑清晰,证据列举全面具体,注重说理,观点鲜明。对于审理反担保类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文书摘录:  

原告与某银行、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林某勇作为连带保证人为江西某某工具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因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未按约定提前归还贷款,原告基于与某银行的保证合同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勇按反担保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从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某工业园厂房)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江西某某工具公司提供该物作为担保,该物也非系被告林某勇个人所有财产,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财产保全费的诉请,因其并未进行财产保全产生相应费用,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