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称:原告靖安某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大地保险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925民初281号
承办人:官庄人民法庭庭长 黄枧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货车司机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2020年8月21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赣CXXX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22日00时起至2021年8月21日24时止。2020年12月31日13时许,司机吴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355国道青龙桥路段时,与司机赵某的粤RXXXXO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31日,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处理该事故,先后支付了粤RXXXO号车辆维修等费用XXXX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吴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
评选理由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因为由酒驾、醉驾、肇事逃逸等违法情形,有的因为证件不齐,无驾驶证或其他许可证书,例如本案中的从业资格证等等。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其商业险合同也都是格式条款,投保人无法进行任何修改和添加,只能接受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是否完全有效,保险公司的一些拒赔理由能否成立,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本案判决对涉案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了充分论理。判决书事实认定客观完整,逻辑严密分明,阐明了法律适用的思路,回应了双方争议。裁判结果适当,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了履行了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书摘录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辩称,根据机动车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驾驶员吴某于事故发生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已在2020年10月28日过期,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故应免除被告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保险条款虽然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未明确指出驾驶人需要何种许可证书,且在本案中,司机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持有效A2驾驶证,具有驾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资格,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免责情形。虽然原告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投保人处盖章,但未签署时间,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