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口罩生产线销售合同》,约定:1.自动耳带口罩机每分钟产出效率为50片左右;2.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厂标与行业标准,质量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准;3.整机保修期为半年,期间质量问题由乙方进行维修。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000元后收到10台自动耳带口罩机并投入生产。期间,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师一直驻地参与设备运行指导与维修。因口罩机质量问题,生产出二百余箱(约2500片/箱)残次品。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均在的情况下对自动耳带口罩机质量、性能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案涉设备均无铭牌(品牌型号、标牌),没有提供口罩机说明书、操作规程,且存在较多零部件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耳带托、导杆、轴承、缓冲器、熔接焊头、耳带剪、震动导致螺丝松动断裂等),不属于易损件范围,致使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综合判定案涉设备质量、性能不合格。江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返还口罩机生产线款和赔偿残品损失、退单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应当符合厂标或行业标准,而案涉设备没有依法认证的厂标,其提交的《操作手册》上也缺乏生产厂商、产品型号、质量标准、生产效率等关键内容,且该操作手册中载明的机器型号、尺寸与案涉设备不一致。厂商标准就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认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而案涉设备没有产品说明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但因口罩机属非标设备,暂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即使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产品也应当符合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案涉设备在卖方派遣的工程师指导下生产仍出现大量的残次品,耳带口罩机无法正常生产,且经质量鉴定部门认定其质量、性能不合格。可见,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无法正常使用的自动耳带口罩机。因此,对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主张案涉自动耳带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予以采信。江西某某有限公司要求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退还已付口罩机生产线货款9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主张的残次品损失及赔偿费,综合酌定为4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靖安县内首例口罩生产设备因质量瑕疵引起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实务中,由于科技的不断创新、市场主体行为的逐利性和标准、规范的滞后性,许多“无标可依”的设备进入市场。特别是在防疫物资生产领域,由于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约束,口罩生产设备因性能指标、调试、安全等问题,导致大量质量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鼓励交易实现合同目的为原则,结合合同目的、生产效率和质量、设备调试和维修情况、第三方机构鉴定意见等综合判定案涉口罩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实现约定的生产合格口罩数量这一合同目的,应予以退货退款并赔偿适当实际损失。本案的处理有效地避免企业因遭遇资金长期滞押而周转失灵,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彰显司法个案对营商环境的优质服务保障,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