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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某诉余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靖安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9 19:49: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郭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注册了一家百货中心,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某。2019年7月,郭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郭某以超市原固定资产(货架、空调、收银设备、办公设备等)出资,余某以XX万元现金出资,作为超市装修升级启动资金,对超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双方约定超市装修升级后总股权为XX万元,原告占55%的股权,被告占45%的股权。因疫情影响,2020年1月底,超市停止对外经营。双方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另外,郭某与案外人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一份《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郭某向案外人某公司承租位于新建区某房产用于经营超市(涉案超市),后租赁协议解除。双方因租金问题协商不成,案外人某公司故诉至法院,后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即郭某于2021年10月24日前向某公司支付320,000元。达成调解后,郭某未按调解协议支付相关款项。2022年6月,郭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余某向其支付因合伙经营而产生的损失320,000元。

处理结果

靖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郭某要求被告余某向其支付因合伙经营而产生的损失320,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320,000元均系合伙债务,亦未举证证明以其个人财产实际清偿了该债务,故对原告郭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合伙经营在现代的经济社会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规范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变更、终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因此合伙协议的内容必须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双方反复酝酿、认真协商,本案纠纷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合伙的解散、清算及合伙债务承担的约定不明确,合伙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不仅利于合伙人的履行,有利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