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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保证人不免责
作者:曾碧波  发布时间:2020-06-02 15:37:5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9,靖安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称,周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其借款6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清。袁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周某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此后一直没有还本付息。后原告得知周某因病去世,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将保证人袁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被告,向其解释债务人周某虽然去世,债务却未消灭,袁某作为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袁某表示,好友周某去世,他愿意承担保证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只是其经济状况也比较紧张,希望法官代为向债权人沟通,争取一些宽限期。得知此情况,原告认为袁某是一个讲信用的人,主动提出免除利息,并给保证人两年的时间归还本金60000元。最终,双方来到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在立案后十日内圆满解决。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是要承担风险的,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他人担保时,要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