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各位法官真的对不起,是因为我们的无知以及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才导致了今天的局面,以后我们一定会好好配合法院的执行。”2018年3月27日,一位中年男子在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门口向执行法官深深地忏悔道。
2016年11月,因黄某、邓某、余某三合伙人之间发生重大分歧和矛盾,黄某要求退伙,经与邓某口头协商后,由邓某受让黄某的全部股份,退还黄某投资款1025268.7元,除此之外,尚欠黄某13万元入股本金以及半年中黄某的工资报酬和股份分红等共计30万元。2016年11月29日,邓某在向黄某出具一份借条,并承诺上述款项会在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但邓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无奈之下黄某只好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邓某向黄某支付合伙期间的工资报酬和股份分红及借款共计43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拒不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黄某告诉执行人员邓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留存。得知此消息后,承办法官立马赶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调取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起初某公司总经理很客气的接待了执行人员,说是该材料只有工程部的总经理才有,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等待,可是一直等了两个多小时,工程部的总经理仍一直未出现。不久之后该总经理对执行法官说他要出去办事,说是工程部的老总马上会过来对接,在继续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后,公司仍未派出相关人员来进行协助,并且一直以还在外面办事来敷衍了事。在执行法官告知要求其尽快来协助相关事宜时,该公司员工态度愈加恶劣,说是老总没空,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此时,执行法官再也无法干等下去,某公司此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已经严重阻扰了法院的执行。在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承办法官对某公司开出了一张五万元的罚单,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不积极协助、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1、无故推脱执行。如本案中某公司一直以在办事没时间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协助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间存在利益关系。3、协助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如本案中某公司员工一直认为自己没有法定协助义务,故将执行人员一直晾着不管。破解执行难不能仅靠法院一家独唱,“党委领导、法院主办、联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大格局需相关单位的倾力协助。罚单只是一种警戒手段,“忏悔录”背后的实际行动方是力促执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