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承租人虽然对租赁物具有优先承租权,但房东依据租赁合同提前通知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应将租赁物归还房东。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徐某将承租的店面归还给原告靖安某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原告靖安某单位与被告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靖安某单位所有的店面出租给被告徐某,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或者不再续签,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2017年6月26日,原告靖安某单位向被告徐某发出通知,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徐某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对于被告徐某提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而在本案中原告靖安某单位已明确表示收回店面,暂不予出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正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升温,由此催生的房屋租赁业务也大量增加,从而导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纠纷也越来越多。为避免房屋租赁到期拒不腾房的发生,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必须充分掌握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以准确判断其履约能力;第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不仅约定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还应当约定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比如,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可以年租金的一定比率或每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为标准。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可以租金的倍数为标准。第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比如,有权停水、停电、断网线等。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租金、期限、违约责任、解除方式等条款应制定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