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你还钱的这个人我不认识,我没让你通过微信转账给他。”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债务人通过微信进行转账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就微信收款的第三人是否是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微信账号身份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坊间流传着一句俗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利用微信转账还款需要证明转账收款账户所有人为诉争债务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一是微信使用者身份证明。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微信使用者身份进行了自认,便不需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认定;若当事人未自认,则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及软件供应商协助调取微信使用者身份信息。二是微信聊天界面信息认定。单纯只有转账记录及收款记录不能表明属于诉争债务履行,聊天记录应对债权债务关系、还款情况进行明确,若由债权人指定向第三人履行,则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应明确进行说明,谨防债权人设下陷阱,歪曲债务人已实际还款的事实。当无法通过第三方机构及软件供应商对微信使用者身份进行确认,或聊天记录仅为转账信息,债务人在与登记为债权人身份信息的手机或座机联系时,应明确说明还款微信号、还款原因、还款时间等信息,并得到对方的认可,此电话录音、往来短信记录可以与微信转账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还款事实。
法官提醒:移动支付虽方便快捷,但对于钱款往来还是需要慎之又慎。鉴于当前移动支付平台实名认证制度的欠缺与不足,当事人之间以移动支付为主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履行的证明难度较大,当事人需培养证据意识,通过多种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对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履行进行证明,以使自身权益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