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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以情动人调解彩礼纠纷
作者:晏志群  发布时间:2018-03-16 15:46:45 打印 字号: | |

袁某和赵某在网上相识、相恋,半年左右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促成该桩婚事,男方家给予了女方家“彩礼”21万元。婚后不到半年,感情即出现了危机,男方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返还礼金2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返还礼金10万元,被告女方不同意返还礼金,双方意见存在巨大分歧,且双方亲属来人众多,情绪激动。主审法官察觉到案件如不能妥善处理,极可能发生激烈矛盾冲突。虽然寻求调解处理此案难度巨大,但为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以态度有所松动的家属方为突破口并寻求律师的配合,晓之以情理,来回数次最终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6.5万元“彩礼”了结此案。

法官提示:订婚给付彩礼的现象自古就存在,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量也在节节攀升。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彩礼的返还亦是最容易激化的矛盾因素之一。虽然婚姻法解释(二)根据目前实际的情况规定了三种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进一步缩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审判实务中在操作上还是比较难以掌握,尤其是返还金额人如何计算,涉及情与法的交织,有理不清、理还乱的感觉。因此只能在追求调解结案上多下功夫,要更具耐心,不轻言放弃。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