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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靖安法院果断对其罚款2000元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吴鹏辉  发布时间:2017-09-13 17:43:52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9月12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朱某与邱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

2015年7月13日,邱某、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4月底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多次向邱某、王某要求还款,但二人一直未偿还。为此,朱某将邱某、王某诉至法院。2016年6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一、被告邱某、王某尚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二被告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60000元,剩余利息15000元在2017年1月27日前还清。调解生效后,被告邱某、王某仅偿还了原告60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履行。2017年6月5日,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209508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江西高院数字法院系统对二人的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邱某向本院申报其在房产有十多套房产,请求法院给予其一个月的时间,等他把房子卖掉后立即到法院偿清所有借款本息。执行人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后,对邱某的该还款方案予以认可。到期后,邱某卖出了其在南昌的某套房产,但与法院玩起了“心机”,在收到他人的购房款后,邱某一直未来法院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多次电话催促来法院了结案件,邱某承诺马上将执行款交纳至法院账户。2017年9月8日,执行人员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邱某,邱某告诉执行人员其已经在银行排队汇款给法院。但当执行人员询问其在哪个银行汇款?排队排到了多少号?邱某开始支支吾吾,后邱某挂断了执行人员电话。9月11日,被执行人邱某向法院缴纳执行款209508万元。为维护法律权威,惩戒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靖安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邱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9月12日,被执行人邱某来到法院,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接受处罚。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