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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想不通”拒不返还彩礼,法官耐心释法促和解执行
作者:靖安人民法院 胡盛烽  发布时间:2017-09-05 08:11:13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我开始一直想不通,即使法院判令了我与我女儿返还龚某彩礼,我还是不服气,我女儿跟了龚某半年,又不是我方悔婚,为什么我们还要返还龚某彩礼。现在经过你们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做工作,我终于想通了,同意与龚某和解并返还其礼金70000元及价值31000元的‘五金’首饰。”2017年9月4日,在法律威慑下,经靖安法院执行局法官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后,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龚某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当即返回龚某彩礼70000元及价值31000元的“五金”首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得以和解执行。

    2015年12月,刘某女儿与龚某经人介绍谈婚,一个月后,龚某即为刘某女儿购买了价值31000元的“五金”(包括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两枚、黄金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首饰。2016年1月31日,双方举办了定亲仪式,龚某于当日给付了刘某和刘某女儿礼金160000元。之后,龚某与刘某女儿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了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龚某发现刘某女儿患有癫痫病,2016年4月,龚某提出与刘某女儿解除婚约关系,但双方就返还彩礼一直协商不成,龚某遂于2017年2月15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他人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婚姻为目的事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鉴于龚某与刘某女儿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结合本案案情,最后法院判令刘某及其女儿返还龚某彩礼款110000元及“五金”首饰。

    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主观认为是龚某悔婚,且女儿跟了龚某几个月时间,名誉上受到了损害,对法院判决其父女返还彩礼一直想不通。龚某申请执行后,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刘某及其女儿的释明工作,并晓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刘某在龚某自愿作出一定的让步后,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