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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靖安法院果断拘留惩戒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吴鹏辉 胡淇辉  发布时间:2017-08-02 08:20:34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徐某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刘某受伤,法院判决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日,靖安法院依法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2016年3月13日,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S309线从靖安县仁首镇到水口乡桃源村,在途径仁首镇大团村老屋组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右边路口左转弯由刘某驾驶的宜春临时牌照的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分文未付。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靖安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徐某应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并未赔付相关款项,刘某向靖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并积极开展调查徐某的财产,但发现其并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与徐某及其家人沟通协商,徐某仍然拒不支付赔偿款。鉴于徐某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靖安县法院决定对徐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据悉,为兑现每一个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让胜诉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靖安法院自2017年6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攻坚执行难  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为确保此次集中执行取得良好的效果,靖安法院一方面从自身方面查找原因,寻找自身在执行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重视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积极开展夜间执行、突击执行,用足用活执行措施,确保本次集中强制执行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