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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执行思路,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结
标的达339万余元的四起案件
作者:靖安人民法院 余光华 吴鹏辉  发布时间:2017-07-04 19:19:25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多种强制措施,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际到位金额339万余元。

被执行人漆某向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二案件申请人)、罗某乙、熊某借款合计约270余万元,上述四案经法院调解生效。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漆某未按照生效调解向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熊某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方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漆某表示现在资金比较困难,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熊某提供的被执行人漆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奉新某房产公司有到期债权收入。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能够使本案能够顺利执行,执行人员迅速赶往该房产公司,向该公司负责人余某说明情况后,余某表示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认可被执行人漆某在其公司有340万元的债务。执行人员依法向该房产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扣留漆某债权合计340万元。送达协助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漆某,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早一天还款将少一天的利息,如果一直拖着不不还利息将会逐渐增加。此外,执行人员告知如其不按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在有力的强制措施面前,被执行人漆某承诺将与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商量和解解决该四起案件。6月21日,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熊某与被执行人漆某到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即罗某甲、罗某乙同意接管被执行人漆某在第三人奉新某房产公司价值327万余元的财产,另外罗某甲、罗某乙将多余的12万余元代漆某偿还给给申请人熊某。后在法院的协调下,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与第三人奉新某房产公司达成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罗某甲、罗某乙选好三套房产及车库,购房款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罗某甲、罗某乙委托该房产公司以一定价格对外出售。

该四案通过强制促成和解,最终避免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的强制处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有限的时间内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和谐执行的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