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2012年,朱某在涂某的铝合金店打工。2013年,朱某辞职,涂某欠17000元工资未付给朱某。朱某数次索要,涂某置之不理。无奈,朱某将涂某诉至法院,要求涂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因朱某证据确凿,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涂某仍不支付拖欠朱某的工资,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涂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向朱某支付工资,但涂某仍不理睬,同时扬言无钱无财产,随便法院执行。经调查,涂某有还款能力,但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法院遂将涂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年初,涂某急需贷款周转,但所有的银行都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为办理贷款,涂某主动找到法院,向朱某付清了拖欠的工资,并按逾期天数支付了双倍的逾期还款利息。鉴于涂某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涂某最后才在银行办理了贷款。
法官提示:
1、什么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