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被告余某急需资金周转,由朋友陈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408000元。借款到期后,余某无法归还本息,李某遂将余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归还借款本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向李某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余某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陈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余某未还款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替余某偿还债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被告陈某即是在担保时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而依据该条规定认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的能力,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更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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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