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2015年12月,被告李某雇请原告吴某为其新房粉瓷、贴瓷砖,工资每天200元。2016年1月10日,吴某准备粉瓷,一踏上脚手架,脚手架随即解体,导致吴某摔伤。后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李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5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受雇为李某装修,装修所用的脚手架等工具、材料均由李某提供,李某按约定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因雇主李某及雇员吴某均为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提供劳务使用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上脚手架工作时未检查脚手架是否安全可靠,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针对现实生活中因家庭装修、雇佣保姆从事家务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情况下,其责任构成只有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