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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共同债务一方承担不能对抗第三人
作者:靖安人民法院 陈峥 黄环  发布时间:2017-04-27 08:29:57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被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2015年5月,刘某因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靖安农业银行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只归还了借款本金539.94元。2016年4月,刘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进出帐(债权、债务)一律与赵某无关,由刘某负责偿还。2016年8月,靖安农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赵某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赵某认为其与刘某已在离婚时约定了该笔借款由刘某负责偿还,故其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关于“进出帐(债权、债务)一律与赵某无关,由刘某负责偿还”的约定,只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赵某应与刘某共同承担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经调解,刘某和赵某与靖安农业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根据前述法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归属的约定,只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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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一方承担了离婚协议约定不应承担的债务,该如何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