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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墓葬地面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黄环 舒岷  发布时间:2017-04-25 08:26:39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2015年,被告人吴某、黄某、罗某租用一辆小型货车,从湖南省驾车来到靖安县仁首镇象湖村,步行至中堡组东北200米“将军岭”李大柬墓地,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李大柬墓葬神道上的两个石狮子、两个石文官俑运到山脚,搬上小货车后盗走,运回湖南省销赃,得款152000元。经鉴定,被盗掘的文官俑是宋代李大柬墓葬神道上的石文官俑,属于墓葬地面文物,对研究靖安历史文化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罗某盗掘墓葬地面文物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定该罪同时要符合两点:一是须有盗掘文化遗址、墓葬的行为,即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私自开挖、掘取文化遗址、墓葬。盗掘通常是秘密挖掘,但也不排除公然哄挖。至于是否挖掘到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盗掘的必须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建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综上所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是否窃取文物,窃取的是地面还是地下的文物,均不影响成立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