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2015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家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与前方杨某驾驶的小客车相碰撞,造成自身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7.52mg /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胡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示:
不论是小轿车还是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检测出驾车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达80mg /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属危险驾驶类案件,侵害目标不特定,社会危害性大,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认为醉酒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构成犯罪,醉酒驾车仅针对汽车、货车等,管不着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这些都是误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