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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首例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宣判
作者:执行局 吴鹏辉  发布时间:2016-06-20 10:43:05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日前,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我县首例驾驶员因客车超员被判刑案件。  

    2016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普通客车(核定乘员26人,实载52人)从中源乡至靖安县城,途径靖安县高湖镇中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超员数达100%。该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后,移送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