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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欠债致儿媳被诉 法院执行“父债子还”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黄枧 胡盛烽  发布时间:2014-12-22 16:16:27 打印 字号: | |
  11月24日下午,在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熊某当场把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66022元一次性归还到申请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此,执行法官用“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成功破解了该起案件。

  自2005年4月15日起,杨某(熊某丈夫的父亲)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儿媳熊某为其到靖安信用联社贷款12万,在双方签订了一份中长期借款合同之后,信用联社如约放款,款项也依次打入杨某卡上。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杨某。借款到期后,申请人靖安联社多次催要都无果,遂以熊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熊某承担上述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熊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靖安联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某一开始态度很强硬,她辩称借款虽属实,但她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上用款人是她公公,借款也是直接汇入到她公公的账户,所以申请人也应当为其违规贷款自行承担责任。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向被执行人熊某释法明理,从情法交融角度向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又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没有限制,并举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的实例。

  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熊某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但向申请人申请希望能减少一点利息。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人也作出了让步,拖欠了将近十年的欠款终于得以偿还。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