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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老太失火后奋力救火并自首获轻判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漆常青  发布时间:2014-12-03 08:54:55 打印 字号: | |
  1948年出生的农妇陈某在自留田里烧草木灰,自以为不会发生火灾,不料风大火猛,引发森林大火,构成失火罪。但起火后她又奋力扑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日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13时许,因自家种植棉花需要肥料,被告人陈某带着锄头、柴刀来到村庄后面的自留田里,将田埂上的枯草清除、拢堆,并用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因当天天气干燥,刮风,火顺风势将附近田埂上的枯草引燃。被告人陈某见状,立即用锄头扑打,且叫来其丈夫一道灭火,但未能扑灭。火越烧越大,沿田埂烧向了东北方向的“铜鼓桥”山场,并迅速蔓延至其他山场。被告人陈某见此情形,又跑到村庄叫来村民一道灭火,并请邻居帮其报警。直至19时,该火被赶来的救火队扑灭。经靖安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这次发生森林火灾的山场林地类型均为有材林地,过火林地面积805亩。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起火当天向靖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烧草木灰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灭火和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靖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