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干着“老本行”,从福建流窜到江西,爬窗入室盗窃,屡盗屡判。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在2002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顺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2月6日,又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屏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1日释放。
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郑某流窜到靖安县城。11月21日凌晨3时左右,郑某来到靖安县后港路13号,采取爬窗的方式,进入2单元301室侯先生家,窃得现金730元、“日新商场”购物卡2张(余额97元)。随后,被告人郑某又窜至后港路“裕和花苑”,从楼梯口的窗户爬到2单元502室阳台上,因阳台通往内室的门上了锁,郑某未能进入房间,没有窃得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2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