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装满货物的货车下坡时,与对面驶来的客车相撞,使自己驾驶的货车翻下河沟,造成货车驾驶室搭乘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货车司机赔偿了搭乘人的全部损失。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货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驾驶室搭乘胡某,从靖安县中源乡装载木材前往湖北省武穴市。16时30分左右,当货车途经中源乡龙坵村下坡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重型货车侧翻至河沟中,造成乘车人胡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负次要责任,死者胡某不负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