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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更改房产竞买人名字 银行主任受贿领刑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漆常青 潘重百  发布时间:2014-09-01 15:09:25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一名银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主任违法协助他人更改房产竞买人的名字和利用办理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2000元。8月14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赃款9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主任。

  2004年4月,被告人何某任中国银行宜春分行资产保全部副主任,具体负责某房产评估、拍卖工作。何某违反规定,在王某夫妇提供房产空白过户委托书上加盖银行公章,提供相关资料,将该房产由实际竞买人陈先生登记到王某儿子王小鹏(化名)的名下。为感谢被告人何青松的“帮助”,王某授意他妻子何某送钱给何某。2005年1月下旬至2月间,何某开车来到被告人何某家楼下,打电话叫何青松下楼,在车内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8万元送给了被告人何某。

  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何某聘任中国银行万载县支行副行长,分管业务发展部。2006年4月,万载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何某所在的支行办理汽车销售按揭贷款业务,被告人何某负责审批。万载县该汽车销售公司股东袁某在宜春市一酒店请被告人何某吃饭时,送给何青松5000元。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万载县某烟花进出口公司在何某所在的支行有贷款业务。2008年春节前,该烟花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欧阳先生送给被告人何某人民币2000元。

  2011年4月,被告人何某任中国银行宜春分行业务部副主任,负责贷款审批业务。江西洪江实业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向何某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多次到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协调贷款事宜。2011年11月,江西洪江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胡某送给何某人民币5000元。2012年10月,江西洪江实业公司获得了该笔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9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何青松未退受贿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舒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