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张某为讨好女友李某,热恋时频繁汇款给李某。一朝分手,张某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遂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身在南昌的张某与地处上海的李某通过网聊结识。同年5月1日,张、李两人见面,不久陷入热恋。李某爱俏,总是追赶着时尚的前沿,花销很大。张某很喜欢李某,为讨李某欢心,经常汇款给李某,让李某买喜欢的东西。2013年6月,李某提出分手。张某不甘,称其汇给李某的160000元是借款,要求李某归还,被李某拒绝。张某于是拿着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张某向李某汇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官同时提醒,青年男女热恋时,财物往来仍需慎重,否则一旦分手,人财两空,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