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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群众理性诉讼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刘兴  发布时间:2012-12-18 16:28: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提出,公正公平、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也成为了当前人民法院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目标。面对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出现及各种家庭社会矛盾激烈化,如何正确把握司法工作和人民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群众理性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举例而言。不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理由充足,对方属无理行为。当进入诉讼阶段,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证据空空或孤证单单。因举证困难,在庭审时常被对方“逼”得哑口无言、头冒大汗。庭审后,经法庭合议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甚至败诉时,常满腹牢骚地,指责法官不是“清官”。殊不知,打官司、重证据,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法治社会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很多人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证据,往往在起诉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很多人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但就是这一次,可能影响到他的一生,影响到他对法院的印象。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如何引导群众争取诉讼,以维护群众合法的权益并保障司法公正?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通过在立案大厅张贴和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权利告知书》,使当事人知晓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办案过程,引导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审理到审结案件过程中,理性地参与诉讼,加快诉讼进程。

    二是告知当事人诉讼和执行风险。通过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和行使法律释明权,及时向当事人提示各种可能情况,帮助其正确认识败诉或不能执行的结果,合理预期诉讼成本及风险,理性参加诉讼。

    三是引导当事人举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制作并发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证据的形式要求、举证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确保其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出示证据。

    四是教育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秩序。强化庭审秩序,认真做好重大群体性纠纷的审判工作预案,主动向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宣讲法庭纪律、诉讼义务及违反后果,维护司法权威。

    五是尊重当事人人格,消除其对抗心理。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享有同等的人格权,虽然法官处于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但法官并不享有比当事人特殊的人格权。基层法官从受理案件第一次接触当事人起,就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人格尊严上给当事人以应有的尊重。要从关心、爱护当事人入手,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

    六是把握裁判的可接受度。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除了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外,使公众思维与法官思维大致趋于同步也是分外重要的。对待民意也应因势利导,如若强行扭转,则可能极速向反方向发展。在推动公众观念趋向法律观念的路途中,法官应当掌握以退为进,取予有度的策略。

    综上,引导群众理性诉讼,既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也是防止某些人对法律的恶意侵扰。作为法官应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和归宿,认识到司法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以积极的态度引导群众诉讼,促进司法裁判。

 

责任编辑:舒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