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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无悔 坚守财会岗位二十余载
  发布时间:2012-12-18 16:21:46 打印 字号: | |
  张淑萍,女,现年50岁,汉族,法学本科学历,靖安县人, 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调入靖安县人民法院,2002年8月入党。自1994年开始,一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淑萍同志进入法院工作25年来,有21年时间从事与财务相关工作,其中3年做出纳,18年任会计。在工作中,她始终爱岗敬业,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履职,合理安排收支;她一贯秉持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诸多个人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她谨慎负责,任劳任怨,自接手会计工作以来的十几年间,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在审计中从未发现任何问题,自己也始终是清清白白,为靖安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务保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她从2002年-2010年连续九年荣获靖安法院“先进个人”, 2007年荣获靖安县财政局“全县部门决算工作先进个人”。

潜心钻研—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法院的财务工作对于保障全院各项办公办案的顺利开展,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得以规范高效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7年9月调入法院工作后,张淑萍首先担任的是出纳一职,直至1990年,她担任刑事庭书记员。1994年,因会计岗缺人,院领导考虑到她性格谨慎、认真、负责,有意让她担任法院会计,她义无反顾地应承了下来,这一干就是十八年。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工作,既需要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素质,还需要掌握相关的经济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在从事会计工作之初,她面临着记账不规范、应用科目不清、会计报表经常出错等诸多问题和困难,当时社会上这类学习班较少,因此不仅要靠自学,还要不断摸索规律和总结经验。于是她在繁忙的工作及繁重的家务之余,买来专业书籍,请教其他单位的会计,别人都奉劝她说“人过三十不学艺”,可她总是说“我这只笨鸟要先飞”。在别人学习的时候,她在学习;在别人休息的时候,她也在学习。遇到自己拿不准的业务难题,她总是虚心向他人请假,第一时间和其他同事一起交流。就这样边看书、边请教、边实践,她很快熟悉了机关财务工作。顺利地通过了《会计上岗证》考试,为日后财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保障。

  18年来,财务工作历经多次改革,从开始的书面记账到现在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了现代化、规范化的轨道。她始终以与时俱进的姿态,克服年龄大的劣势,努力学习电脑知识,研究相关财务软件的应用,在电脑刚开始推广之初就熟练掌握了计算机办公技术,成为其他兄弟单位同行学习的榜样。

  18年来,她自从干上了会计这一行,就从心底里爱上了这一行,从没有要求一次换岗,所经手的账目也没有一次出错,更没有对组织提出过任何要求。从院领导到一般干警,大家都认为她是法院的好“账房”。

严谨诚信—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是会计的一个基本操守,作为把持全院所有资金进出的财会,她从不敢大意,坚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每个月对经手的单据都要进行逐一、细致、严格的审核,她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财务工作错不得一个小数点,否则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在日常工作中她处理一笔业务总是看了又看、审了又审,严格按照财务的相关规定处理帐务:如遇到财务手续不全或与财务制度相违背的违规票据,坚决不准入账;单据、票据与实际发生不符或无票据,不论是领导还是同事的,坚决退回重新开票;如果发现日常业务往来中存有问题,尤其对单位工作不利的问题,她总是及时如实地向单位领导反映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了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最大的功效,切实发挥了财务的监督职能。

  法院是个吃“皇粮”的单位,一切经费开支都依赖财政支付。法院财政保障既包括政法转移支付又包括县级财政保障的公用经费及其他收入等,为了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最充分合理的运用,一方面,她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充分征求领导和其他各部门的意见,将预算做细做足,努力争取财政最大支持。另一方面她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主动与各业务部门沟通,了解办案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工作实际,编制每月用款计划。为确保资金使用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她采用“分账制”,对每类账目都分开建档,单独核算,确保了专项资金不出现挪用等状况。由于她的努力和多年的工作经验,靖安法院财务工作在她担任会计后的十几年间,从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她还认真学习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积极向领导建言献策,参与起草了用电、用水、用车、招待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从节约一个信封、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做起,使得全院近年来办公、车辆、水、电等项费用逐年减少,为全院节约了大量资金。

服务群众—物情无巨细,服务固其常

  会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她从无怨言,经常是加班加点,手头的工作不等不拖,她办公室的灯光经常亮到夜里九、十点钟。某个项目的数字不符,某笔账目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等等工作的事情始终在她的脑中思考,就这样不知道度过了多少个不眠的夜晚。同事们在办案中经常碰到财务问题,她总是不厌其烦地指导、协助,促进了办案的有效开展,深得同事们的信任和尊敬。

  作为法院的会计,在管理公用经费、基建国债资金的同时,还承担着当事人诉讼费缴纳、标的款往来等诸多事项。经常要直接面对当事人,一言一行,同样关乎法院的司法形象。在支付当事人的标的款时,当事人往往希望采用现金方式,而《标的款执行管理办法》规定,5000元以上的资金往来一律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为确保各项手续都符合财经纪律,她总是不厌其烦地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协助当事人在银行开户,按时足额地将标的款交予到申请人手中。如在处理(2010)靖民一初字第320号案件标的款发放中,当事人孙某一定要领取现金,她一方面反复给孙某讲解财经纪律,另一方面又亲自陪她到银行履行开户等相关手续,101303.43元的执行标的款也最终顺利进入了当事人孙某的账户。

  她不忘提携新人。随着年岁渐大,手、眼已渐渐不适合会计业务时,她发挥“传、帮、带”作用,将自己20来年从事财务工作的经验做法悉数传授给年轻干警,毫不保留,使新进人员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财务日常工作流程、财务制度,很快便能独当一面。从她身上体现出的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带动和影响着法院一批又一批的年轻干警。
责任编辑:舒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