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庄法庭现有干警三人,辖璪都、罗湾、中源三乡镇,是一个山区法庭、林区法庭,也是现距宜春市最偏远的法庭。我们所办的案件少有大案要案,所接触的大都是邻里纠纷、家庭琐事。但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坚持把小事做好,在小法庭里构建出了大和谐,实现了案结事了。
一、到远处的病房去开庭
有些案件多为诉讼当事人着想,为诉讼当事人多开方便之门,就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案件也容易顺利解决。正所谓:“你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你当亲人”
原告李某是靖安本地人,被告余某是萍乡人,两人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5年7月,余某跟李某在靖安完婚,在生完小孩后又独自一人去外地打工。到2009年,李某在靖安县城开店,余某才回到靖安。两人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不久,因生意艰难,加之家庭不和,小店被迫关门,余某又独自出外务工,夫妻从此失去了联系。2011年12月21日,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庭,坚决要求跟余某离婚。
法庭的谢法官收案后,按诉状上余某的电话拨过去,结果是空号,经多方打听,辗转联系上了在广东务工的余某,可得到余某的回答是“人在他乡,没得空来考虑离婚这摊子事。”因离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如余某不到庭,很多事实难以认定,谢法官犯了难。但谢法官还是想等被告冷静下来改变主意,决定先依法向余某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再动员她按时出庭。开庭前三天,谢法官又一次电话通知被告,要求其按时出庭,余某称不能到庭。当询问原因时,余某说:“这么多年没回靖安,也好几年没有看到儿子了,身为母亲很失职,也很愧疚,如今无法坦然面对小孩,不愿到靖安出庭;还有就是在外务工期间,遭遇车祸导致双腿骨折,现在娘家附近医院养病,行动不便,无法长途颠簸去到靖安”。最后丢下一句话,“法庭要按时开庭的话,一切按法规去判好了。”
了解到余某的苦衷后,谢法官当即与李某取得了联系,把余某的情况告知了李某,并同他商量是否同意到余某所住医院开庭。一开始李某称这几天有事走不开,后经谢法官的反复劝说,李某看在多年夫妻情分上最终答应了主办法官的建议。
谢法官决定带上一直在靖安抚养的原、被告七岁的儿子,想让被告看在小孩的份上回心转意,回到靖安跟李某安心过日子。今年2月9日,谢法官一行踏上了去往宜春西村镇卫生院的路。当得知要去看望母亲时,小孩一路上又哭又闹,吵着要奶奶。进入卫生院,只见余某右脚打着石膏,躺在病床上。余某见法官竟然来病房开庭,连称意外,但更多的是感激。见到母亲,小孩一直躲在父亲身后,不肯叫一句。见此情景,余某神情愈发忧伤,残存的不舍也一扫而尽,称自己对于这段婚姻已无眷恋,后来的调解也出奇地顺利。临别时,李某向谢法官默默提出了一个要求,要他转交一万两千元给余某作为困难援助,当躺在病床上的余某拿到李某的援助金时,双眼流出了泪水。是呀!婚离了,案也结了,但人间的真情还在。
实际工作中,诉讼中的当事人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如果我们法官多跑路,多辛苦一点,多方便一下当事人,那情系于民,亲民便民,不再是摆在嘴上的大道理了。
二、是否还要做亲子鉴定?
有的案件如果诉讼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不妨换个角度,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今年3月23日,原告赖某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郭某支付她儿子每月500元抚养费直到小孩成年。原告在诉状中这样写道:“我与郭某共同生活在一个村庄,平时相互交往密切成为好朋友。2008年的一天,我与被告非常冲动,并发生了关系,不料怀了孕,现为拯救小生命,特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非婚生儿子钟某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至小孩成年。”如真如原告所说,便要弄清是否真的存在父子关系,那岂不是非得借助亲子鉴定?翻阅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份是中源乡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写道:“兹有我村村民赖某与郭某自2008年双方关系暧昧,并婚外同居生育一子取名钟某,已在本村众所周知。孩子出生后,郭某与家人确认无疑,并多次到赖某家要求接走钟某归其抚养,为此两家因抚养产生争执,发生矛盾冲突不断,先后经本村及中源派出所调解无效。”另一份证明是派出所出具的,写道:“兹有我辖区常住居民赖某,女,29岁,中源乡某村村民,现已离婚,事因赖某的小儿子钟某被他人戏说长得像本村村民郭某,郭某便以此为由与赖某纠缠并发生纠纷,双方就钟某的血缘归属关系曾到我派出所要求调解。因无亲子鉴定等合法依据,经做双方工作,建议双方到法院解决。”如此两份证据,何以能证实原、被告及子女间确实存在非婚生子女关系?
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因证据问题与法庭进行了沟通,余法官接案后,找到郭某,郭某听说赖某把他告了,还向他索要抚养费,暴跳如雷,称赖某这是诬告,要反诉她。为弄清事实,法庭转达了赖某要求郭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一听做亲子鉴定,他情绪更激动了,说道:“如果做了亲子鉴定,证实小孩是我的,那小孩就应认祖归宗,接到我家抚养,原告永不能见小孩;如果经鉴定不是我的,我可与那女子没完,要杀了她。”案件在进入法院前就已经过乡、村两级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也因此与他人离婚,为防止可能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小孩成长的考虑,余法官决定还是先做赖某的工作。先后多次冒雨上门到赖某家,告诉她仅因小孩像邻居,向被告郭某索要抚养费于法无据。小孩尚年幼,需要一个安宁与平静的成长环境,若因纠纷导致谣言越传越广,将给小孩幼小心灵蒙上阴影。并且不管亲子鉴定确认小孩是不是郭某的,都将对小孩成长不利。经过再三沟通劝说,最终赖某意识到小孩确实需要一个安宁的成长环境,自己一人抚养小孩也不会困难。同时,我们还反复向被告宣讲法律,安稳被告的情绪并要求他承诺不再干扰原告母子的正常生活。最终,原告向法庭撤了诉,双方的矛盾也得到了平息。
有些案子,不能因为证据不足就简单的予以驳回,也不能一判了之,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有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酿成惨剧,面对案件当事人有走极端的可能时,应该进行冷处理,寻找案件的其他突破口,站到案件当事人的立场,为当事人分忧解难,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离婚案中的两封鞭炮
有的案件在法律上虽然已经结案,但是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光追求法律效果而无视社会效果就有可能成为影响和谐的隐患。正所谓:“蝼蚁之穴,溃堤千里”
原告骆某与被告汤某原本是20多年的夫妻,因汤某怀疑骆某有外遇,就经常辱骂她。今年2月16日,因不堪忍受被告冷暴力,骆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挺好。当地的农村一直有“换工”的习惯,原、被告家门前修桥,汤某找到了同村村民吴某,要其“换工”帮他家修几天桥。吴某至今四十多岁还单身,村民们得知汤某找吴某“换工”,提醒他说:“吴某是单身,就不怕你老婆跟他好上?”汤某说:“不会的。”谁料想有天汤某从山上做工回家,发现吴某与自己妻子形色暧昧地同处一室,为此,汤某与吴某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此事过后,汤某觉得很没面子,感觉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赌气跟妻子分居分食,对骆某不理不睬,还动不动对骆某说一些很肮脏污秽的词语,骆某觉得夫妻二人再无一起生活可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开庭那天,原、被告在法庭上大吵,汤某依旧对骆某不依不饶地羞辱,一气之下两人同意了调解离婚,并在调解书上签字捺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场官司算结了。由于官庄法庭地处偏远,一般都要等到周五回院里集中办理法律文书的盖章等事宜,送达也是下周一的事了。当调解书盖好章,正准备送达时,原告骆某焦急万分地打来电话说:“调解归自己抚养的女儿,被汤某抢去了,现在女儿在被告那边,被告还不让小孩上学。”
通过调查了解到:原来那天原、被告签字捺印回到家,汤某立即在商店买了一封鞭炮“欢送”骆某出门,似乎在向左邻右舍宣告自己挣回了面子,原告也净身出户,带上女儿滚回了娘家。哪知同村村民吴某得知夫妻二人离了婚,第二天就带上好酒好烟去了骆某娘家示好、套近乎。汤某得知后,意识到按目前形势发展下去,骆某很可能跟吴某结婚,想到自己的女儿以后有可能要叫吴某爹,心里憋屈得很,内心中多年的夫妻感情还在,为要挟骆某回头,才做出到学校“劫”女的闹剧。
从法律上讲,该案自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就已经结案,但案结事没了。为争取案结事了,法官找到汤某,汤某称如原告再跟他争抢女儿抚养权,就不准女儿上学了。平息的矛盾又有升级苗头,法官立即呵斥被告冷静,当即请被告所在村人民调解员一同到法庭帮助做思想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汤某说:“我与骆某感情尚好,是不愿离婚的,那天之所以在调解书上签字主要是为了争口气,扳回别人说自己窝囊戴绿帽子失去的面子,冲动才签的字。那天打完爆竹送原告骆某出门后,自己便后悔了,事后几次去骆某娘家接她回家,但都被她和她父母严厉拒绝。现在希望法庭去做做原告和她爸妈的工作。”法官见两人有和好可能,立即开车带着被告汤某,经过半小时车程,到达了原告骆某的娘家,为方便做女同志工作,法官还联系了该村的妇女主任,请她一同做骆某和她父母的工作。在承办法官、人民调解员和村妇女主任苦口婆心说服劝慰下,看到被告也做出了书面保证,原告父母这才同意女儿跟汤某和好。就在这时,汤某从村里商店买了一封很长的鞭炮,说一到家就放,要好好庆贺下这回的“重生”。最终,原告收拾好衣物同被告一起回了家。鞭炮声中,原本调解离婚的一对夫妻,最终又重归于好了。
作为法官,不能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如果矛盾纠纷仍然没得到化解,会留下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只有从源头上重视案件成因,做好息诉息访和判后答疑工作,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者统一。
在基层法庭,要做的都是类似上面这些“小事”,仅仅是踏踏实实地把这些“小事”做好,组织上却给予了我们很多荣誉。2010年官庄法庭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庭,同年,被市中级法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全县十佳政法单位和被市中级法院评为全市优秀法庭;今年4月19日,官庄法庭再次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庭。上级的肯定,群众的期待成为了我们做好法庭工作的动力,我们只有把每件小事做好、做实,才能心安,也才对得起胸前的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