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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染有性病“治疗痊愈” 妻子惧怕传染要求离婚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陈小弟 黄环  发布时间:2012-12-18 15:42:06 打印 字号: | |
  靖安法院网讯 打工期间丈夫染有性病,回家后妻子不相信其病治好,恐被传染,向法院起诉离婚。5月21日,法院以原告诉请无正当理由及法律依据判决予以驳回。

  1983年,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老乡介绍相识,1985年6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1985年9月王某生育长女王大丫,1987年2月生育次女王二丫。2007年初,夫妻为改善家中生活,分别外出打工。2011年底,回家相聚时刘某告诉王某,其在打工期间曾被同室工友传染性病,如今已经痊愈。之后王某因担心刘某病未痊愈,为防止自己染病遂拒绝与刘某同房,夫妻之间发生矛盾。2012年4月13日,王某以刘某罹患性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其与刘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规定的情形,但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二人亦不存在其他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其离婚诉请既无事实理由又无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舒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