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原本是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巡防员,现伙同他人以扫毒为名,干起了敲诈“瘾君子”的非法勾当。6月4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巡防员敲诈“瘾君子”的刑事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和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11年7月中旬,余某(已判刑)从南昌市某酒吧购得16克冰毒。同年7月22日,余某吸食毒品后,约来阮某(已判刑)和冯某(已判刑)一道吸食。吸食冰毒时,阮某、冯某发现余某家中另藏有冰毒,两人便商议敲诈余某。当月24日晚,冯某便找到身为公安巡防员的陈某商量让其以扫毒为名,实施敲诈。次日中午,冯某和阮某约见了陈某,并对敲诈余某事宜进行了分工。下午,冯某遂安排阮某先到余某家中看住他,防止其销毁冰毒。当日18时左右,陈某邀集同事李某和刘某,未经请示便私自驾驶一辆轿车来到余某家中“扫毒”。三名巡防队员敲开余某家门并出示工作证后对余某家进行了搜查,搜得冰毒13.49克。查获毒品后,巡防员假装要把余某带回双溪分局调查,冯某则按既定计划打电话给余某,佯装同情他,劝他私了。经过劝说,余某同意交2万元解决。随后从朋友汇来的2万元中支取了19800放到了陈某车上。当晚,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查获毒品之后,以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名,勒索余某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两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都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另据悉,三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解除巡防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