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9月底受聘为某机关单位司机,2010年11月黄某以本人工资不高,经常出差需要垫钱为由找人私自出具了一份其为正式职工的虚假身份及收入证明,凭此证明顺利在中国农业银行靖安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公务卡,并先后在各地消费透支人民币970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至案发时,除去被告人黄某的父亲代其归还3000元外,黄某共恶意拖欠银行本金6700元,利息1191.91元。
另,2010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安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于同年12月份持该卡在某购物商场透支购买了一条价值9900元的金项链。2011年3月之前,黄某每月还能按期归还400元,之后便将还款一事抛之脑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不予理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在银行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16600元,数额较大,在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下仍拒不归还,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还清了全部欠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