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5月7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
2011年2月20日,被告杨某作为媒人与原告陈某一同前往贵州省凯里市相亲。到达凯里市后,被告杨某的四位朋友先后给原告陈某介绍了三名女子,最终原告陈某相中了其中一位张姓女子,并当场支付了一万八千元礼金给该女子,同时给付了两千八百元给被告杨某的四位朋友。2011年2月23日,张姓女子跟原告陈某和被告杨某一起坐火车返回江西。火车途经怀化时,张姓女子借故下车,寻找无果,亦再无联系。2011年2月25日回到靖安后,原告陈某找到被告杨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两万余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某有共同刑事诈骗的行为,被告杨某承诺赔偿两万元并立下字据。此后,原告陈某多次催索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其损失两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给付张姓女子彩礼,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原告陈某出于对被告杨某的信任随其一同前往贵州相亲,被告杨某应当对其给原告陈某介绍女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现张姓女子下落不明,并经警方调查,张姓女子向原告陈某介绍的人身相关信息均是虚假的,被告杨某也无法提供贵州四位介绍人的相关信息,致使原告陈某的损失无法挽回,被告杨某不当介绍与原告陈某被骗财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自愿承诺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其两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