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法院网讯 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通常指的是地处近便而获得优先的机会。然而,现实中却有人利用“近”老板工友之便伸手“谋”钱财。7月31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绰号“眯眼”。 2012年3月22日临近中午时分,眼看快要下雨了,靖安县某砖厂老板罗某便吩咐喻某到车间拿雨布遮砖,喻某无意间发现老板挂在砖厂车间右边柱子上的衣服口袋内有1440元人民币,趁其不备便顺手牵羊盗走。赃款全部挥霍。同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喻某又进入工友(失主)侯某住的房间,以聊天的方式引开侯某的注意力,然后用身体挡住桌子,从抽屉内盗取侯某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喻某取出1000元以备使用,9000元则藏于其房间床头木板和砖头结合的空隙里。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赃款也全部追回归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人民币11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10000元追回归还了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